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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家長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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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資源與制度


發布訂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 發佈日期:2012-07-13
  • 照片說明文字茲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下列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
    一、生活補助費。
    二、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三、醫療費用補助。
    四、居家照顧費用補助。
    五、輔具費用補助。
    六、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七、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
    八、其他必要之費用補助。
    前項經費申請資格、條件、程序、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除本法及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爰訂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共計十六條,其要點如下:
    一、生活補助費補助對象資格及排富標準。(第二條)
    二、生活補助費補助對象發給額度。(第三條)
    三、停發生活補助費之要件。(第四條)
    四、申請生活補助費之程序及應備文件相關規定。(第五條)
    五、審核生活補助費所需資格證明文件之查調方式及審核期限。(第六條)
    六、生活補助費審核結果之通知方式及補助資格異動時補助款計算方式。(第七條)
    七、生活補助費申請之受理、審核、撥款工作之委託或委任。(第八條)
    八、對生活補助費領取資格或金額有異議時之簡便救濟方式。(第九條)
    九、生活補助費年度複查規定。(第十條)
    十、生活補助費撥付期限,及請領人死亡時,其補助款撥給方式。(第十一條)
    十一、請領人補助資格滅失或死亡時,本人或其家屬通報責任。(第十二條)
    十二、對以不法手段申請補助者處置方式。(第十三條)
    十三、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第十四條)
    十四、補助經費來源。(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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