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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家長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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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資源與制度


補助老人裝假牙好康報你知

  • 發佈日期:201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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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保障老人口腔健康,減輕老人經濟負擔,補助老人裝置假牙,以維護長者生活品質與尊嚴,縣府訂定民國一百年補助要點。

    凡現設籍本縣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經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金門縣牙醫師公會認證之特約牙醫診所評估缺牙需裝置活動或固定假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連續設籍本縣滿十年者。(二)曾設籍本縣累積滿二十年者。本縣列冊之低收入老人及領取本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長者不受設籍年限限制。

    社會局表示,本縣列冊低收入老人或領取本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長者,依補助基準全額補助;未達最高補助額度補助其實際支用數。一般戶依其自付額補助百分之五十,最高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但是服務對象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三年內不予重複補助。掛號費、證書費等不列入補助項目。

    符合補助對象者可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申請:(一)申請書。(二)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四)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或金門縣牙醫師公會認證之特約牙醫診所之就診診治計畫書。(五)安置於台省機構之長者,檢具機構開立之入住機構證明及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之健保特約醫療院所開立之就診診治計畫書。

    申請人於診治治療確定完成後三個月內,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申請撥付補助款:(一)縣府核准補助函影本。(二)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三)復健前、後之對比照片。(四)領款收據。(五)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帳號封面影本。

    社會局強調,為配合診治治療期程及撥付補助款作業之需,受理申請補助期限自一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截止,年度經費如告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已核定補助款應於當年度結束前十五日提出申請撥款,逾期不予受理申請補助或撥付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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