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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家長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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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資源與制度


縣府修正婦女照顧子女津貼

  • 發佈日期:201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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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為貫徹婦女福利政策,鼓勵婦女親自養育子女及照顧家有身心障礙兒童,以增進親子關係,啟發子女智慧,促進子女身心健康,特修定婦女照顧子女津貼自治條例,健全婦女福利。

    社會局表示,現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之婦女,其所照顧之子女亦設籍本縣,並符合下列各目之一者,得申請發給婦女照顧子女津貼:

    (一)夫或妻之一方於本自治條例施行後設籍本縣連續滿五年者。

    (二)夫或妻之一方於本自治條例施行前曾設籍本縣且累積滿五年者。

    凡符合條件申請發給本津貼者可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以書面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全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照顧未滿五歲且未領取政府托育補助、未就讀(托)於公私立幼稚園或托兒所子女者免附)

    五、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申請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並附具受委託者國民身分證影印本。

    有關津貼之標準:

    一、照顧子女一人者,每月發給本津貼新臺幣三千元。

    二、照顧子女二人者,每月發給本津貼新臺幣五千元。

    三、照顧子女三人以上者,每月發給本津貼新臺幣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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