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為載入jquery核心使用,不影響頁面資訊瀏覽
社團法人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家長協會
  • 字級選擇
  • 大
  • 中
  • 小

福利資源與制度


發布訂定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 發佈日期:2012-07-13
  • 照片說明文字發布訂定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茲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以提高身心障礙者家庭生活品質:一、臨時及短期照顧。二、照顧者支持。三、家庭托顧。四、照顧者訓練及研習。五、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六、其他有助於提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前條及前項之服務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應就其內容、實施方式、服務人員之資格、訓練及管理規範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爰訂定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共計二十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為身心障礙者家庭內最主要照顧身心障礙者之家屬。(第二條)
    二、依本辦法提供服務之專業人員應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規定。(第六條)
    三、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之實施方式、提供服務單位、服務員及相關服務內容。(第八條至第十三條)
    四、家庭托顧之實施方式、提供服務單位、家庭托顧服務員及相關服務內容。(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一條)
    五、照顧者支持與訓練及研習之服務方式、提供服務單位及應辦理事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
    六、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之提供服務單位及應辦理事項。(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
  • 分享
  • 相關附件:
  • *附件一
*回上一頁 *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