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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家長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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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資源與制度


金好康縣府今年新增多項縣民福利

  • 發佈日期:201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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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為加強對弱勢家庭、身心障礙社福團體照顧服務,並配合100年度行政院所定基本工資調整,積極制定及研修相關法規,使低收入戶、身障團體及身心障礙者獲得更好照顧,對需提出申請項目,縣府請符合資格家庭且有需求者提出申請,以維護弱勢家庭權益。

    縣府社會局表示:本縣原來列冊低收入戶,其家中有就讀國小子女者每月發給就學生活扶助新台幣300元,就讀國中子女者每月發給生活扶助500元,為落實對弱勢族群照顧,自100年1月份起每月均調高為新台幣1,500元,本扶助金額之調整,由縣府主動辦理調整發給,不需當事人提出申請。

    另因應100年度行政院所定基本工資由每月新台幣17,280元調高為17,880元,有關社會福利補助依行政院所定基本工資為核發基準者,同步自100年1月起配合辦理調整,調整項目有:1.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2.特殊境遇子女生活扶助,如65歲以上長者且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已申請榮民院外就養金每月13,550元及本縣老人慰助金每月3,000元者,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差額由原每月730元調高為1,330元;65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申請榮民院外就養金每月13,550元者,補助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差額由原每月3,730元調高為4,330元;另領取本縣特殊境遇子女生活扶助每月1,728元者同步調高為1,788元,本項補助款之調整,亦由縣府主動辦理調整發給,不需當事人提出申請。

    另為使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團體運用電視媒體獲得用資訊,並倡導正當休閒娛樂活動,訂定「金門縣政府補助低收入及身心障礙團體裝設有線電視補助計畫」,提供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團體活動空間裝設有線電視補助,自100年度1月份起施行,補助對象為:1.本縣列冊低收入戶。2.地區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團體,且會務運作正常者。補助標準為:1.首次安裝費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一般地區用戶安裝費用由名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吸收,若屬偏遠地區用戶需增加線路安裝費用者由縣府補助)。2.每月收視費用新臺幣五百八十元,年繳者每年收視費用新臺幣六千九百六十元。收視費得以年繳方式辦理之,每年得申請乙次。低收入戶申請程序,檢附申請書、支出原始憑證及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申請。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檢附上述文件逕向縣府社會局申請。請符合資格者即日起檢據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為貫徹婦女福利政策,鼓勵婦女親自養育子女及照顧家有身心障礙兒童,以增進親子關係,啟發子女智慧,促進子女身心健康,修正「金門縣婦女照顧子女津貼自治條例」業於100年1月13日公布施行,婦女照顧子女對象:由原照顧三歲以下子女修正為照顧未滿五歲且未領取政府托育補助、未就讀(托)於公私立幼稚園或托兒所子女者。照顧未滿十二歲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子女者仍予維持,如家中符合照顧對象者可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修正金門縣政府補助老人裝置假牙實施要點,刪除要點第五點第三項:為求社會資源之公平、合理運用,已享有國家照顧而支領取退休(職)金之軍公教員工不得申請本項補助條文。讓已享有國家照顧而支領取退休(職)金之軍公教員工亦能享受本項福利,自100年度1月份起施行。

    訂定「金門縣失能老人長期照顧機構安置補助實施計畫」,對安置或入住於本縣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經縣府轉介至經內政部評鑑為甲等以上之外縣巿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者,並符合下列補助對象:(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一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縣民。惟申請人或其配偶符合請領本縣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或在本實施計畫訂定前已設籍本縣一年以上者得不受實際居住本縣之限制。(二)經縣府派員評估符合下列經濟條件及失能程度之一者:1.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且具中、重度失能者。2.符合領取本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且具中、重度失能者。3.一般戶且具重度失能者。補助金額:為重度失能者低收入戶每人每月補助20,000元、中低收入每人每月補助18,600元、一般戶(2.5倍以上未達4倍)每人每月補助5,000;中度失能低收入戶每人每月補助16,000元、中低收入每人每月補助12,000元,縣府說明,所謂經濟狀況:低收入戶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低於七、九二○元;中低收入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超過七、九二○元,但未達二·五倍;一般戶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超過七、九二○元二·五倍,但未達四倍,且全家人口之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合計不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上開補助亦有條件限制,如1.原領取之補助或津貼如優於本補助標準者,由申請人擇優領取。2.失能老人兼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可依本計畫及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擇優申請補助。3.基於福利不得重複請領原則,已獲准本安置費用補助者,不得再請領其他按月核發之補助或津貼(本縣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除外)。4.如進住機構每月收費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者,在補助額度內核實補助。5.已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不得再申請本安置費用補助。申請應備文件:1.申請表。2.當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證明書。3.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及繳款證明(已先行入住機構者應檢附)。4.經財稅機關核定之最新全戶各類所得清單正本乙份,領有優惠存款者請提供優惠存相關證明(低收入戶免附)5.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應檢附)。6.失能評估表正本,由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後提供(以下簡稱長照中心)(申請人毋須檢附)。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如需進一步了解上開法規內容,歡迎上縣府網站/政府資訊公開/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法規體系-社會類查詢,或電話向縣府社會局承辦人查詢,社會局電話:32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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