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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家長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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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資源與制度


重視民眾需求縣府今年端出便民利民新措施

  • 發佈日期:201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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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視民眾需求縣府今年端出便民利民新措施


    社會福利方面:

    一、為落實對弱勢族群照顧,調高低收入戶子女就學生活補助。(一) 補助對象:本縣列冊低收入戶第二、三款子女,就讀國小、國中及高中職以上學生(含夜間部、不含大學校院博士班、空中大學及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在學學生)。(二)補助項目及標準:1.高中職以上學生每人每月發給就學生活補助費新台幣伍仟元。2.國中學生每人每月發給就學生活補助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3.國小學生每人每月發給就學生活補助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當事人不需提出申請,由縣府主動辦理調整,自100年1月份起生效。

    二、為使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團體善用資訊,並倡導正當休閒娛樂活動,訂定「金門縣政府補助低收入及身心障礙團體裝設有線電視補助計畫」,提供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團體活動空間裝設有線電視補助。(一)補助對象為:1.本縣列冊低收入戶。2.地區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團體,且會務運作正常者。(二)補助標準為:每月收視費用新臺幣六百元,年繳者每年收視費用新臺幣七千二百元。收視費得以年繳方式辦理之,每年得申請乙次。(三)申請程序為:低收入戶申請程序,檢附申請書、支出原始憑證及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申請。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檢附上述文件逕向縣府社會局申請,均自100年1月份起施行。

    三、修正金門縣婦女照顧子女津貼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照顧對象由(一)照顧三歲以下子女者及(二)照顧十二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子女者。擴大為(一)照顧未滿五歲且未領取政府托育補助、未就讀(托)於公私立幼稚園或托兒所子女者。(二)照顧未滿十二歲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子女者。

    四、配合100年行政院所定基本工資調高為17,880元,調整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扶助:每月發給基本工資17,880元之十分之一為1,788元,自100年1月份起生效。

    五、擴大老人假牙補助對象:刪除第五點第三項「為求社會資源之公平、合理運用,已享有國家照顧而支領取退休(職)金之軍公教員工不得申請本項補助」。使已享有國家照顧而支領取退休(職)金之軍公教員工均可申請本項補助。

    六、制定「金門縣失能老人長期照顧機構安置補助實施計畫」:(一)補助對象: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一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縣民。惟申請人或其配偶符合請領本縣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或在本實施計畫訂定前已設籍本縣一年以上者得不受實際居住本縣之限制。2.經縣府派員評估符合下列經濟條件及失能程度之一者:(1)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且具中、重度失能者。(2)符合領取本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且具中、重度失能者。(3)一般戶且具重度失能者。3.安置或入住於本縣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經縣府轉介至經內政部評鑑為甲等以上之外縣巿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者。(二)補助金額:1.重度失能:低收入戶每人每月補助20,000元、中低收入每人每月補助18,600元、一般戶每人每月補助5,000元。2.中度失能:低收入戶每人每月補助16,000元、中低收入每人每月補助12,000元。

    七、開辦老人日間照顧中心,訂定服務費補助標準:(一) 服務對象及資格限制:凡設籍並實際居住金門縣且家屬未領有政府提供特別照顧津貼補助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五十五歲以上山地原住民ADL評估失能者。2.五十歲以上身心障礙者。3.六十五歲以上僅IADL評估失能且獨居之老人或子女上班外出缺乏照顧之老人。4.六十五歲以上僅IADL評估失能且罹患慢性疾病不需住院無法定傳染疾病之老人。前項對象需經由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有長期照顧需求者且未接受機構安置、未聘僱看護(傭)者,惟重度失能者將視機構是否具備收託能力而定。(二)補助項目及標準:1.照顧服務費:(每小時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計)。(1)輕度失能:每月補助最高二十五小時。(2)中度失能:每月補助最高五十小時。(3)重度失能:每月補助最高九十小時。2.服務費補助比例:(1)低收入戶政府全額補助。(2)中低收入戶政府補助90%,自付10%。(3)一般戶政府補助70%,自付30%。

    八、因領取政府各項福利及津貼不得超過行政院所定基本工資,因應100年度行政院所定基本工資由17,280元調高為17,880元,同步配合調整身心障礙補助差額,65歲以上長者且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已申請榮民院外就養金及本縣老人慰助金者,每月再發給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差額1,330元;65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申請榮民院外就養金者,每月再發給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差額4,330元,當事人不需提出申請,由縣府主動辦理調整,自100年1月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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