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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家長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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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社團法人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家長協會組織章程-中華民國111年04月30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 照片說明文字
    社團法人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家長協會組織章程
    金門縣政府90.03.06(90)府社字第9008638號函設立許可
    中華民國90年4月1日會員大會訂定
    金門縣政府90.04.25(90)府社字第9014628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92年3月29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金門縣政府92.04.22府社行字第0920020792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94年4月2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金門縣政府94.04.25府社行字第0940021762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99年3月14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金門縣政府99.04.13府社行字第0990021716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108年05月05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05月05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金門縣政府108.05.23府社行字第1080039628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111年04月30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金門縣政府111.05.20府社行字第1110041375號函同意備查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家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  三  條 本會服務宗旨:凝聚團體力量,致力協助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爭取更多的重視與資源。
      第  四  條 本會以金門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武德新莊15號。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ㄧ、鼓勵家有身心障礙兒的家長,突破傳統觀念勇於面對問題,協助孩子進行療育工作。
    二、強化家庭支持系統,辦理相關議題研習及聯誼活動,增進不同家庭間經驗交流並互為奧援。
    三、反應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需求,並媒合資源以提升生活品質。
    四、執行辦理身心障礙者、老人、發展遲緩兒童及長照2.0相關業務,包含就醫、早期療育、復健、交通、訓練、輔具、環境改善、就學、就業、就養、照顧等,使其需求均能獲得適切服務            
    五、督促政府行政、立法部門推動身心障礙者相關權益業務以符合需求。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區分為基本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等三種:
    一、基本會員:
    凡設籍本縣年滿二十歲且贊同本會宗旨者,家有身心學習障礙者之家長(思覺失調症除外)或三等親之家屬,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每一個案以一會員為準則。
    二、贊助會員:
    凡贊助本會,熱心支持本會各項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經理事會通過,得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
    三、榮譽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代表)有違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本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缴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一 條 基本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
    二、提案及表決權。
    三、選舉及被選舉權。
    四、罷免權。
    五、參與本會活動之權利。
    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除無前項第三、第四款及表決權外,應享之權利與基本會員同。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三 章  組 織 及 職 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理事會為執行單位,監事會為監察單位。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與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的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理、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監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或監事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推動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召開之。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前十五日或召開理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五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出席。
    理事會、監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後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第 五 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新台幣參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參佰元。
    三、政府補助。
    四、會員及各界捐款。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益。
      第 三十 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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